追劇《不惑之旅》 解鎖“不惑”人生
李佳桐
張云
鐘文青
近日,由陳建斌 、梅婷 領銜主演的熱播劇《不惑之旅》迎來收官。該劇講述了圖書出版商馬列文與教師簡單歷經波折、笑對生活的故事。《不惑之旅》聚焦當下的一系列社會熱點話題:大齡裸辭、事業瓶頸、代際關系……因此引發了觀眾的廣泛共鳴。本版特邀來自石景山法院的多位干警,結合劇中的具體情節,對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不惑”之解。
【劇情一】
弟弟簡星燃喜歡上了簡單的閨蜜喬清淺,二人同居后,簡星燃未經同意把喬清淺的包賣了,甚至還把她鎖在家里。那么,從法律角度,應如何看待簡星燃的這種行為?
【解讀】執行局干警 鐘文青
《刑法》中明確規定了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則是犯罪對象,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尚處于他人控制范圍內、行為人未占有的他人財物,后者的犯罪對象則是行為人已占有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劇中,簡星燃和喬清淺作為情侶同居,簡星燃在喬清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把她的包賣掉。該行為性質如何界定,關鍵看喬清淺的包是否屬于已被簡星燃占有的財物。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況下,盡管財物與所有人客觀上呈現分離狀態,但所有人依然具備占有意思,并且知悉自身財物所在位置,故所有人對財物依然享有占有權,劇中喬清淺對于自己的包便是這種情況。加之劇中二人僅是同居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那么喬清淺的包更遑論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簡星燃的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將由喬清淺占有的財物私自處分,若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會構成盜竊罪。此外,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顯然,簡星燃軟禁喬清淺的行為侵犯了喬清淺的人身自由,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劇情二】
林婉柔想了解馬列文對簡單的感情,為判斷兩人關系進展到什么程度了,林婉柔動用關系,讓菁才學校把簡單開除了。面對林婉柔動用關系泄私憤的行為,簡單能維權嗎?
【解讀】五里坨法庭干警 李佳桐
劇中,簡單質問菁才學校憑什么解雇自己。蘇校長稱,林婉柔所在的旭昇集團常年為學校捐教材,她和幾個校董又是老朋友,所以當她提出讓學校開除簡單時,校董會就同意了。簡單表示,她拒絕辦理離職手續,要去找教育局或申請勞動仲裁。
那么,菁才學校因為顧忌林婉柔的關系而單方解除與簡單之間的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存在過錯,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勞動者不存在過錯,但因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即便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劇中簡單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因此菁才學校如此“草率”解雇簡單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面對這種情況,簡單可以在勞動關系解除后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菁才學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若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劇情三】
馬列文在和前妻王憶如離婚后才愛上簡單,但在前妻王憶如患有精神疾病后,仍盡心盡力照顧前妻。那么,離婚后的馬列文是否有義務照顧前妻王憶如呢?
【解讀】立案庭干警 張云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當婚姻關系一經解除,夫妻間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雙方沒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除去可能因子女撫養而涉及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給付,以及探望權利的行使外,雙方在法律上已無任何特殊的聯系。同時《民法典》也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雙方經協商后,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需要注意的是,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養義務不同,適當幫助只是從原來存在的婚姻關系中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共同財產分割后一方還生活困難時,發生的經濟幫助義務。
劇中,馬列文和王憶如事實上已經離婚,暫且不論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出軌還是王憶如患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當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時,他們之間的扶養義務已經消滅,但馬列文履行經濟幫助義務在法律上也要符合一定條件,主要有經濟幫助應限于在離婚時提起;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有經濟負擔能力;給予幫助的方式也應考慮雙方的收入和財產,雙方就業能力、子女撫養,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扶助的數額和方式。馬列文和王憶如的故事,觀者感受或不盡相同。但現實生活中,婚姻不僅是愛,更應是責任、是理解、是分擔,夫妻之間更應珍惜來之不易的緣分,加強情感交流、彼此珍重,履行夫妻以及成為父母后的責任,共建美滿幸福的家庭生活。
【劇情四】
為了愛情,簡單義無反顧地辭去老家工作,背起行囊來北京投靠相戀八年的未婚夫馮春生。原本倆人計劃買了房結婚,卻因為馮春生與董事長千金曖昧不清而分手。那么,二人分手后,該如何處理共同購買的房子呢?
【解讀】立案庭干警 張云
《民法典》物權編對“共有”進行了詳細規定,即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在婚前購房問題處理上,最行而有效的方法即訂立協議,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要區分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最直接的判斷因素可根據房屋登記情況來確認。如果房屋為共同共有,如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沒有簽訂協議的,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如果房屋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為便于今后居住和償還貸款,在兩人不能繼續按照共同共有形式擁有同一套房屋時,應將房屋判歸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相應共有財產的折價款。在折價款的數額認定上,應綜合考慮各方出資、還貸、今后繼續還貸,以及裝修、實際居住的現實狀況。
簡單和馮春生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在不存在借貸、父母贈與等特殊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共有。如果房屋登記在馮春生名下,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房屋實為雙方按份共有,份額按照出資額確定。如果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爭執不下,在最終處理上,應將房屋判歸一方所有,擁有房屋的一方應支付另一方相應共有財產的折價款。如今,男女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為了避免將來出現糾紛,戀愛期間共同買房要慎重,可以事先簽訂出資協議,約定一下各自所占份額,同時也要對房子的出資情況如銀行轉賬記錄、交款憑證等相關證據做好保留。
【劇情五】
林婉柔將馬列文公司的業務悄悄轉移,導致馬列文身陷債務危機,債主雇傭第三方公司上門追債,討債人威脅馬列文,還拿起《復活》點火燒書。如何看待這樣的討債行為?
【解讀】執行局干警鐘文青
《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劇中債主氣勢洶洶上門討債,又威脅又點火,該行為可能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
劇中,馬列文欠下巨額債務是不爭的事實,但債主主張債權的方式卻有失妥當,上門討債的行為可能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若被燒毀的書籍價值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那么債主的這種追債行為則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可被判處有期徒刑。若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情節尚不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則一般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行為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需要引起重視的是,法律保護每一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意味著法律可以縱容債權人的各種極端追債行為,合法權益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來捍衛,切不可因一時心急跨越法律紅線。
【劇情六】
著名的天使投資人顧文赫在聽取了簡單的創業項目后,決定進行評估定價簽約。但在向簡單表白被拒后,又以公司做了戰略調整為由,不再對項目進行投資。簽約后,投資人突然撤資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解讀】執行局干警 鐘文青
《民法典》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劇中,簡單在顧文赫要終止投資時說:“我們是簽了合同的。”因此,簡單的權益不僅受法律保護,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即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另外,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結合劇情來看,顧文赫擅自撤資,簡單有權要求顧文赫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等一系列違約責任。
從《合伙企業法》的角度來看,投資人對于創業者來說是項目上的合作伙伴。根據相關規定,在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的情況下,合伙人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自愿退伙,比如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或者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若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合伙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在不給合伙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才可以退伙。在投資人出資之前,雙方一般都會簽訂合伙協議,撤資和退伙都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若投資人擅自撤資,則按照合伙協議里的違約條款來解決,投資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若合伙人違反前述規定擅自退伙,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劇中,顧文赫因表白不成,為了報復而擅自撤資,應當按照合伙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簡單有權要求顧文赫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劇情七】
已經過了實習期卻依然拿著實習工資,簡星燃不服氣,向公司提出質疑,卻被告知“你下個月不用來了”。試用期被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是否可以得到補償?
【解讀】執行局干警 鐘文青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有存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此外,若用人單位如因上述最后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為前提。
劇中,用簡星燃自己的話來說,他在實習期“可是兢兢業業地畫畫”,可老板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直接口頭告知“下個月不用來上班了”。這樣看來,老板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試用期被老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維權呢?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于繼續履行期間的工資,勞動者當然是可以主張的;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便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處的賠償金需要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支付。
【劇情八】
喬清淺的母親被相親男人騙去賺大錢,結果欠了20萬。喬母跑到北京投奔女兒,喬清淺到處找人借錢無果。為了幫助喬清淺替母還債,簡星燃私自挪用20萬公款還債。員工私自挪用公款,需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解讀】執行局干警 鐘文青
《刑法》中規定的挪用資金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職務侵占罪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只是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并不是為了永久占有,準備日后歸還;職務侵占罪中行為人則是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并無歸還的意圖,即“占為己有”,既包括為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人占有。
那么,劇中簡星燃在喬清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悄悄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了公司20萬元資金的行為,究竟構成挪用資金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這關鍵要看簡星燃在挪用資金時的主觀目的為何。若簡星燃在挪用該筆資金時,只是為了暫時幫助喬清淺周轉,打算日后歸還,而且屬于挪用資金罪的幾種情形之一,就構成挪用資金罪。若簡星燃從挪出資金開始便沒有日后要歸還公司的打算,那么盡管這筆20萬元的資金全部拿給喬清淺使用了,自己分毫未得,簡星燃的行為也屬于“非法占為己有”。根據《刑法》規定,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本版文/本報記者 王靜
相關資訊
評論
- 評論加載中...